对事业单位资格进行复试时,被面试的考生应提供与本人报考时填写的信息一致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照工作计划数与面试人数的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复试合格者确定为面试考生。
1、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面试人选数1:3比例依次确定拟面试人选。实际面试人选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多人并列进入1:3比例的,一并确定为拟面试人选。复审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
2、拟面试人选的资格条件复审,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复审时,拟面试人选应按照报名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与本人报考时填报信息相一致的报名表、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原件和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在职人员资格条件复审时,应一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条件复审期间,查出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或本人放弃的,取消面试资格,有笔试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除因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取消面试资格的,复审终止后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