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鲁教高字〔1992〕10号)以及《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06〕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者。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二)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犯学校考试有关规定受到处分;
(四)累计四门课程(专科起点本科两门)不及格;
(五)考试成绩在60分至65分之间的门次超过考试课程总门次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人教育学院按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二)初审通过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山东省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四门“主干课程”考试。
1、考试科目为: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2、外语考试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余三门课程由学校参照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大纲要求组织命题、考试。
3、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在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取得毕业证书,方能进行学位申报。
4、学士学位考试办法和考试时间遵照山东省教育厅的通知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院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核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有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原授予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消学位,撤消学位的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