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生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院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外语统一考试科目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等,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潍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有关院系根据上述授予条件组织报名并让学员填写《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签署意见后,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对有关院系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初步审核。
(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初审合格学员组织“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报送外语考试考生信息数据库和准考证存根(带照片、钢印及印章)等材料。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统一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四)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形成《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由潍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为有效。审核通过后,潍坊学院印发《关于授予××××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成人教育学院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报送《潍坊学院关于授予××××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潍坊学院××××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信息数据库、潍坊学院××××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等申报材料。
(六)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后,集中打印学位证书并发至我院。
(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整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会议纪要,连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潍坊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4届成教毕业生开始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