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学生办理免考手续,规范学籍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成教学历学生,包括函授本(专)科生,脱产本(专)科生、夜大本(专)科生及地方学历本(专)科生。
第二条 凡在入学前或毕业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专科单科合格证书的,可凭单科合格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免考;凡在国民教育系列的其他学校已修合格的课程,可凭该校教务部门提供的该科成绩复印件(加盖该校教务部门印章)申请免考,其成绩按原成绩计。
第三条 申请免考的课程限于同层次或低层次的同门课程,即专科段的课程只能免专科段相应课程;本科段的课程可免本、专科段的相应课程,但本科段的专题讲座除外。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其他专业专科、本科毕业证,要求免考相应基础课(限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的学生,可凭原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该科成绩复印件(加盖该校教务部门印章)申请免考且不受第三条的限制,其成绩按原成绩计。
第五条 藏族地区的藏族学生或录取时已年满35周岁(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放宽至30周岁)的函授学员,学外语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免修外语,但本科免修外语者,不能申请学位。大龄函授学员免修外语者应同时加选三门课程,加选科目以当年的教学计划为准。
第六条 通过全国非计算机专业联考重庆考区考试一级以上者,可凭等级考试合格证免考计算机,成绩按实考成绩计算。
第七条 凡通过重庆市教委统一组织的基础课程水平测试或基础课程抽考的专科学生,可凭该成绩直接抵免相同科目的当学期课程考试,不需要办理免考手续。
第八条 免考程序:
1、申请免考的学生,必须如实、完整填写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一),交函授站学籍管理负责人或班主任,然后由其统一移交给继续(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学籍管理负责人;
2、藏族地区的藏族学生或大龄函授学员申请免考外语须向函授站主管学籍者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二);各类学生免考其他课程必须出示该科成绩合格证原件或其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该科成绩复印件(加盖该校教务部门印章),并提交合格证复印件或加盖原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该科成绩复印件(材料三);
3、函授站学籍管理负责人或班主任核验原件后,在免考申请表(材料一)上签署意见,连同材料二和材料三一起报继续(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4、教务科审批后,将其中一份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存档,将另两份申请表返回函授站或班主任(一份交给学生本人、另一份由函授站或班主任存档);
5、办理课程免考的时间为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内,由班主任(函授站通过邮寄方式)集中到教务科办理,每学期办理免考的课程限于当学期开设的课程。
第九条 已批准免考的学生,仍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免考不免修。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