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5]25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工作岗位、培养需求发生变动,以致专业不适者。
2、新生入学一年之内者。
3、被批准休学、但复学时无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复者。
4、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第二条 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执行如下原则:
1、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不允许转专业。
2、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成绩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后,报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测试后,报教育厅确认;
3、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即由本科转入专科。
4、由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确认。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班主任签署同意转专业意见后报教务科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和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所需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3、盖有省级招生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4、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必须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课程结束时但不得超过六月底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凡转学、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发生变更须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八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