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程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或论文)考核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成绩合格者;或符合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免试条件者(黑学位办函[2002]03号)。
4、对于无学士学位授予权院校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除应满足第三条1、2、3款之外,还须加试专业课和学位论文答辩,且专业课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方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影响较坏,经教育不改者。
2、学习期间受纪律处分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考试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向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表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表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3、学院初审。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逐个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
4、学院党政办公会评议。学院党政办公会按规定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入《学士学位审批表》。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6、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学位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本规定者,调查属实,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