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或外校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或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矿业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在业务上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体要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在校所学各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要≥2.7,且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分绩点为0的课程门数不超过4门者或专科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分绩点为0的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者。
2、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要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对于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学生,可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拘留者。
3、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在本单位犯有错误,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4、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分绩点为0的课程门数累计达5门(含5门)以上者或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分绩点为0的课程门数累计达3门(含3门)以上者。
5、确认为考试作弊者。
6、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四、审核程序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及有关院(系)在成人本科学生毕业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填好学士学位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教学计划、课程大纲、专题、毕业设计、自学指导书及学士学位推荐表等进行初审。
第八条 教务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组织2—3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或考核),并负责组织参加省教育厅的外语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送交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请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
第九条 专家组在审核过程中,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设计可组织考试或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同意的人员可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颁发《学上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十二条 凡外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申请名单,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教材的情况;
2、学位申请者在校和在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
3、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经教务处初审后按本细则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授予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的学土学位。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每年一月和七月办理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凡申请授予本校学士学位者,除收取有关材料审核费用外,还需交纳有关课程考试费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