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原因或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
(一)类别不同的专业(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一年级)学生。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的证明。对于同层次同专业不同学习形式之间的互转,也按转专业程序进行。属于学院内或院际间转专业的,均须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成教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与学校批复文件同时归入校学籍档案室存档。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
2、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转出学校提供一式三份,加盖成教院章);
3、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
4、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的报名材料。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办理。非新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成教院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课程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已修课程成绩,可记载到学生学籍成绩的备注栏上。
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