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转专业学习。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一年级中进行。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有关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转入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格,且与转入专业计划中相同或高于同类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其课程成绩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计划要求重新学习。其他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作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三、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部签署意见,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成人教育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报各自所属的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3、获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转学手续;学校将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其他院校的学生其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2、其他院校退学的学生;
3、在原校受过行政处分的学生。
五、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