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学位办[2005]11号)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条 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武汉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做出撤消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水平和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需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的事宜。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主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其在学期间,达到下列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并达到下列要求:
1、参加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
2、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参加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3、自学考试学生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0分,其中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未获毕业资格者;
(三)在学期间,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达到的要求者。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但处分期满一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后,认错态度好,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并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二)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经继续教育学院审议同意。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七条 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将审议合格者名单报送湖北省学位办;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湖北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