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文],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在工作单位和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业务能力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表明确已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总平均成绩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
2、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以上;
3、参加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一次性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统考四级、六级通过者可免考);
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在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单位犯有错误,曾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3、高中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专科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4、在学期间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75分以下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下者;
6、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有任何一门成绩不及格者;
7、参加湖北省学位办外国语统考成绩不合格者;
8、因留级而延长修业年限或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9、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者。申办程序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应向成人教育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成人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湖北省学位办。
4、审核:湖北省学位办审核报送的名单及材料。
5、授学位。对经湖北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6、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七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附则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我校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逾期不予授理。
第十条 凡外校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由学生在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推荐申请名单,并报送有关材料,同时缴纳考务和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