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说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如: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