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6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加分照顾政策及降分录取政策如下:
一、照顾录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贫困区县库区移民考生,黔江、彭水、石柱、酉阳、秀山、巫溪、城口县的考生可在其各科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贫困区县考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非贫困区县的库区移民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1年12月31日前出生)。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加分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当地区县团委出具证明)。
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加分,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二、降分录取
1.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类艰苦专业,在录取分数控制线上院校完不成同层次招生计划时,可对填报艰苦专业自愿的考生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2.招生学校在录取分数控制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或开班不足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以上两项降分不得累加。